民办中小学教师将享“公办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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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教师将享“公办待遇”

* 来源 : * 作者 : admin * 发表时间 : 2014-09-17 * 浏览 : 0

     时报9月16日讯 (记者赵云龙)近日,市政府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育的意见》。据了解,济南允许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幼儿园)采取股份制、集团化合作等方式,承办或参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我市还明确,经教育部门同意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安排工作。

     我市提出,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可自主聘任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和职员,依法管理学校资产财务,在完成国家规定课程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而且,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可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和年度招生计划。这也意味着,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拥有很大程度的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的自定权。

     在教师待遇方面,上述意见提出,教育部门可参照公办中小学教师绩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中小学教师工资指导线,不断提高工资待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应根据有关规定为聘用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并鼓励办理补充保险。而且,我市也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适时开展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教师社会保险与公办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试点工作。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将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培训、职称评审、表彰奖励、业务竞赛、国际交流等与公办学校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保障其在专业发展和社会活动等方面与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权利,在资格认定、科研项目申请、评先评优等方面享有同等机会。

     上述意见还明确,经教育部门同意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支教的公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其原有公办教师身份、人事和档案关系不变,支教结束后,由原中小学(幼儿园)继续安排工作,退休时执行公办学校教职工退休待遇。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到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交流的,由原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继续执行其教师待遇。另外,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通过公开招聘被聘用为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在编教师的,其在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期间的工龄、教龄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将连续计算。

     据了解,济南将建立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办学风险防范机制,完善风险评估和预警制度。上述意见提出,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风险基金,一旦出现风险,可用于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和偿还债务等支出。民办教育风险基金可每年按一定比例从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学费等收入中提取,具体提取比例和办法由各县(市)区政府确定。